明确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构成要件的意义有两个:一是限制了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行使范围。孟德斯鸠说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2〕对于私力救济行为,亦应明确行使的范围,否则,往往在救济自身民事权利的同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二是对救济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提供了一个判断标准,对于实践中私力救济与侵权行为的划分提供了划分标准。
民事权利私力救济适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这是私力救济的重要前提,决定人们是否可以采取私力救济的关键。在情况紧急迫不得已时,若不采取私力救济,任凭不法侵害,则势必难以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所以私力救济在效率上优先于公力救济。如果说,紧急情况处于预备阶段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或已被制止,或者根本不存在,仍实施私力救济,则超出了私力救济的范围,若造成损害,应负法律责任。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依靠的是行为人自身的力量。如前所述,即人们以自身的暴力对抗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如果对抗失败,私力救济未达到目的,再请求公力救济,也为时不晚。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必须救济适当。私力救济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或危害情况,而且没有给相对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没有超出抵御、制止和排除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所必需的程度。用轻微方法便可达到目的的,不得采用比较严重的方法。对物可以达到目的的,不能对人;押收财产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损毁财产;对一物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对两物;对小物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对大物;拘束他人自由不得伤害人的身体。〔3〕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救济不适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要负法律责任。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保护客体是遭受非法侵害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侵害,可以采取私力救济,对于正当的免责行为,合法执行公务行为,则不得行使。侵害非法权益,则根本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也谈不上私力救济。至于何种权益适用于私力救济,原则上,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可以适用,但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原则上应限于自己之权利。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主观上必须出于救济的目的和救济的认识。行为人是出于救济的目的并且对于救济要有正确的认识,才认为是私力救济。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有正确的心态。救济挑拨行为,以侵害对方的故意而相互侵害的行为,因为均缺乏主观要件,不具有正义性,则不认为是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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