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借款人为担保人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对象。
首先,如系一般性保证,则债权人仅可选择向债务人或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共同诉讼,而不得将保证人单独列为诉讼被告人。
法庭必须在财产强制执行程序过后,即债务人所有财产遭受彻底执行后,仍未实现其清偿能力时,方能对保证人展开进一步的司法追责。
其次,若各方在保证协议中明确作出了连带责任的协商,那么无论借款人还是保证人都可能成为诉讼的焦点人物,而债权人同样有权选择将他们同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仲裁或是以单独起诉其中任意一方为主。
法庭自此便有权力径直要求保证人承担起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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