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如何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A、上市报告书;
B、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C、公司章程;
D、公司营业执照;
E、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F、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G、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H、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3)公告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A、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B、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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