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类型中的股票型上市公司需要满足哪些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哪些
依据《证券法》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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