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04 19:43:29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什么是上海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简称《综合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致残1-4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别按照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0%。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致残5-6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

答: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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