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童小松(文中名字都为化名)的父母虽然还没有离婚,但是小松还是以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为由,将父亲魏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日前,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魏先生支付拖欠小松的抚养费四千九百元。
据原告小松诉称,自己今年还不到8岁,父母由于关系不太好,父亲魏先生从2013年8月起离家,对母子二人不管不顾,没有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母亲由于身体不好,只能打些零工维持生活,现在自己和母亲王女士生活很困难,无奈之下,只能将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魏先生对原告的起诉并不认可,他认为自己和王女士并没有正式离婚,原告索要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而且原告要的太多,自己只有两个月没有支付抚养费。但是在今年8月魏先生和王女士的离婚诉讼中,魏先生却在法庭陈述,自己的工资卡原来在孩子母亲手里,今年1月底换了工资卡,就没有往家里拿钱了。据此,法院经审理认定,魏先生应向小松支付从2014年2月至起诉前,共拖欠7个月的抚养费。
据承办法官介绍,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发布施行后,法院受理了多起父母还未解除婚姻关系,子女就以父母一方未尽抚养义务,起诉要求抚养费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由于父母婚姻关系是否最终解除、子女随谁生活等问题还没有确定,法院一般只对原告起诉前拖欠的抚养费进行处理,今后发生的抚养费,可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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