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拟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时间:2023-04-24 17:00:17 1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国家疾控中心: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是野生动物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武汉早期确诊的病例,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关系很密切。调查显示,此前在海鲜市场中有非法售卖野生动物现象。追溯病毒来源、控制源头、阐明病毒中间宿主,是控制该病毒持续从动物传染到人的关键环节。

在2019年12月底,中国疾控中心就已选派专家组赴武汉参加疫情防控,在华南海鲜市场针对病例相关商户及相关街区集中采集环境样本515份,运送至病毒病所进行检测。1月中旬,专家再次在华南海鲜市场采集野生动物贩卖商铺相关标本70份,并转运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两批华南海鲜市场的样本共计585份,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其中33份标本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经调查发现,华南海鲜市场名义上是海鲜市场,但实际上却是个综合市场。市场内存在野生动物交易,比较集中的阳性标本所在区域也与野生动物交易商铺关联密切,因而高度怀疑此次疫情与野生动物交易有关。

而随后专家对核酸检测阳性的样本开展了病毒分离工作,成功从环境样本中分离到新型冠状病毒,进一步证实在华南海鲜市场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拟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在社会各方对疫情的高度关注下,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方面普遍要求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在2016年作过一次系统修订,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从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个环节作了严格规范,特别是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等突出问题,建立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

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我国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等。

这些法律为应对新冠肺炎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也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控活动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法展望

据相关专家表示,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方向可能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强化对商业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的规制。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二十七条规定,经相关部门许可,可以猎捕、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被认为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的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的方式之一。

一般来说,通过科学合理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扩大物种种群数量,可以为人类提供科学研究的样本、恰当的物资和生活资料,满足人类利用野生动物的需要,还能够减少对野外种群的获取需求,从而起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但在实践中,因为人类对野生动物制品的非理性需求与消费,让商业利用成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最重要动因,人工繁育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实施,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相容的。

(二)将制定政策与立法的管理职能与督促政策与立法落实的监督职能相分离。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管理主要涉及林业草原、农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责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有些主管部门存在监督与管理职能合一的情形,出现了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情况,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将制定政策与立法的管理职能与督促政策与立法落实的监督职能相分离,厘清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职责,加强有关部门在立法和执法中协同配合,同时注重应急制度的严格落实和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推动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有效展开。

(三)建立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动态调整机制。

有专家认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是在目前野生动物管理框架下效率较高的解决方案。在这一方案中,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尤为关键。

据相关专家表示,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时,应主要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求,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等方面的因素,可以基于现有的制度资源,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的定期评估机制,缩短评估周期,丰富评估内容,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名录的重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将目前国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进行整合,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统一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对名录适时调整。

(四)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药。

有专家建议认为,应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过程中,增加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药的规定,严格限制将列入禁止食用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材使用,并鼓励尽量使用替代原料。

对此表示,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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