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区申报市、县级森林公园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22:14 4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根据《**公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设立市、县级**公园需符合以下条件:

1、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2、符合全省**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3、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4、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5、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6、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7、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内容真实,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拟设立**公园景区的彩色照片,能真实反映景区环境和现状,材料齐全真实,来源合法,收原件。

逐级上报。收原件。

1、林权证,如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供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没有权属证明材料的提供租用土地协议等,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按照《中国**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号:GB/T18005-1999)要求编制,收原件。如在可行性报告里含有相关内容的可不另外提供。

可在**公园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照国家**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收原件。

由具有林业调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格式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来源合法,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顺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佛山市农业局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准予设立**公园的行政审批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申报市、县级**公园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佛山市农业局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准予设立**公园的行政审批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申报市、县级**公园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3号区政府行政大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八条建立省级**公园和市、县级**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成立省级**公园和市、县级**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六条**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

第九条**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设立国家级**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设立省级**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市、县级**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照国家的**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公园总体规划。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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