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违法犯罪活动被定为犯罪行为时,判决结果通常会向被告人的家属发出通知。
此举旨在确保被告人及其亲属享有正当合法权利,使其能及时掌握相关涉案事宜的处置结果。
然而,在诸多特例情形之下,若被告人明确表达不愿将判决消息告知亲属,抑或此种通知行为恐将阻碍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则也有可能暂不对被告人家属进行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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