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补偿低于该时间点类似房屋市价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又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征收人觉得给的补偿太低时,不要一味硬抗,要及时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在自身维权困难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一、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
4、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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