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补偿不合理的,或者协议有关规定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方不得强迫或强迫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人应坚决强化“不合理不签字”的原则,因为一旦自愿签订拆迁协议,就意味着人人放弃了争取补偿的斗争,后来就没有回旋的余地了。
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强制性。换句话说,只有在拆迁手续齐备且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拆迁户没有权利拒绝拆迁。此时,不签订拆迁协议的,根据规定市、县级政府将作出补偿决定,若拆迁人在作出补偿决定后的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如果发现补偿不合理的,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如果申请了复议的,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如果没有申请复议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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