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晚,台州路桥宣传部对外公布了台州税务局干部猥亵女童事件的调查结果,称没有证据证明皮宗其当时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况,鉴于皮宗其系国家公务员,其在公众场所的不检点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务员形象。13日,台中路桥区税务局对皮宗其作出了记过处分。(《青年时报》12月14日)
这个处理结果让人不解!深圳版猥亵女童案的主角林嘉祥被交通部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时,笔者曾撰文表示处分过轻,并指出没有职务可撤销的普通公务员犯事又该怎么办呢?——一语成谶。不能不说,皮宗其是非常幸运的,因为没有职务可撤,他只为其恶劣的行径付出了无关痛痒的记过代价,但他的幸运却是受害女童和她的家人,乃至所有心怀正义的公众的最大不幸:越来越轻微的处罚,将给那些公务员队伍中的败类怎样的心理暗示?
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称,没有证据证明皮宗其当时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况。这与当时公安部门对林嘉祥的行为认定基本相同。不管这个调查结果是否公平正义,但至少表明,这两起事件的性质和恶劣程度是同等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法理原则,这意味着皮宗其最起码应当得到与林嘉祥基本同样的处罚,怎么可能只是给予其事实上轻微得多的记过处分呢?更何况,林案在前,皮案在后,不吸取教训,明知故犯,不论从情理上说,还是从主观恶性和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上说,皮宗其的行为更为恶劣,也理应付出更大的代价。
无论是法律制裁,还是行政内部的处分,除了要让犯事者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之外,最大的价值还在于起到一种社会预警功能,也就是对那些潜在的同类者给予强大的心理威慑力,使其清楚地预知后果的严重性,从而不敢轻举妄动。为此,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必须要做到两点:一是力度要与其行为相符,要有足够的惩戒性;二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体现出与现实生活相适应的一面。法律的更改成本较大,相比之下,行政处分更能实现其灵活性。深圳版猥亵女童案发生才不过一个月时间,台州版便出炉,已经显示对林嘉祥的处理起到的威慑效果有限,那么对皮宗其更加轻微的处分将会带来什么的社会恶感,无疑是不言而喻的。
类似的处罚,一是表明目前的行政处分还没有形成有效的体系,弹性太大,掺杂了太多的人为因素,另一方面也表明公务员已然成了一个特权群体,怎么罚都是有底线的,不会轻易触及其根本利益——公务员的身份就是一个最好的责任缓冲器。不能不说,这才是最让人感到不可理解之处。《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如果相关部门已经被认定一个公务员在公众场所的不检点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务员形象,都无法得到相应处罚,那么法律到底为谁而设?谁还敢保证不出现下一个猥亵女童的公务员?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