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城镇居民转外地就医,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病情经定点的省级综合性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专家会诊确认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其在异地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上述在本市就医规定支付标准的80%支付。医疗费用直接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办理结算时应提供:1、《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
2、费用单据、清单(盖医院公章或收费章);
3、住院长、短医嘱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住院核对表;
5、转诊转院审批表。
2、户籍在本市的城镇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可以参保吗?
户籍在本市的城镇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可以在户籍所在社区登记参保。其在居住地患病,应在当地选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直接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结算。
办理结算时应提供:1、居住地的《暂住证》;2、《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3、费用单据、清单(盖医院公章或收费章);4、住院长、短医嘱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门诊大病病历;5、住院核对表。
3、参保职工异地医疗有何规定?
(1)长期驻外工作的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必须由单位或本人向医保中心办理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填写《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申请表》;其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福州市医保中心《关于做好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的通知》(榕医保[2003]016号)办理。申请异地安置必须由单位或本人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填写《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申请表》。安置在省内的,可办理《福建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卡》就诊、结算医疗费。安置在省外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到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2)经本市最高等级各医院专家会诊无法确诊、需转异地就医的,按福州市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榕医保[2001]108号)执行。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愿意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都可申请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可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另行向社会公布)
5、参保人员的医疗费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是如何计算的?
举例如下:
例1:参保城镇居民李某,男,60岁。本年度首次住院在市一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共计7600元,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7300元,自费费用300元。市一医院为三乙医院,成年人在三乙医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支付比例为65%,李某本次住院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7300-400)×65%=4485元。
例2:参保在校学生小张本年度首次住院在晋安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共计7600元,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7300元,自费费用300元。晋安医院为二乙医院,未成年人在二乙医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150元,支付比例为75%,小张本次住院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7300-150)×80%=5720元。
例3:参保城镇居民吴某,男,50岁。本年度高血压病在社区就诊累计医保目录内费用为3100元,成年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150元,支付比例为85%(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李某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3100-150)×85%=2507.5元。
6、参保城镇居民每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保险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包括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和个人负担部分费用),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大病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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