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有下列主要条款:
1、保管人的信息。
2、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名和种类;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4、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5、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6、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7、仓储期限。
8、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9、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10、仓储费。
11、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12、违约责任。
13、争议解决方法。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
仓储合同和普通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条件如下:1、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以书面形式签订。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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