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哪些办法
1、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申请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被拆迁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听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举行听证。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
1、评估的时点。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被拆迁房屋价值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拆迁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3、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4、被拆迁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拆迁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拆迁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n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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