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54:03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二、办理材料

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科研项目审批文件。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项目执行方案。2、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执行方案。

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名单需加盖单位公章,并附采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面)。

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需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公民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面)。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饶平县农业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行政许可书或不予行政许可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行政许可书或不予行政许可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饶平县农业局秘书股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饶平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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