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再生效合同和终止合同四种情形。具体地说,保险合同的无效包括:合同无效与法定无效,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根据情况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保险合同的再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效力在中止后重新开始。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导致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续签。再生效的法律后果是,重新生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二、怎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额
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额,具体如下:
1、按保险车辆新车购买价格确定,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格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买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2、根据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买价格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新车购买价格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3、保险车辆新车购买价格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对于标准配置以外的新设备,保险合同中应列出设备名称和价格清单,并根据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哪些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4、内涵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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