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合同两年后无可辩驳,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审议意见和建议(修订草案)》,规定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解除合同,即两年后保险合同不受争议,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这一规则对于保护长期寿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被保险人在某些问题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有效时间,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据了解,在保险业的实践中,在理赔、理赔、保险合同转让等领域存在着大量的纠纷。据此,草案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增加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修改草案将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中的“过失”调整为“重大过失”,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期限,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和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期限,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索赔。针对沈×忠理赔的普遍困难,修订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是对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理赔的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保险标的转移时,继承和延续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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