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种分工与交通肇事罪存在的范围
根据刑法典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罪状中只简单描述了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但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是否包括水路、陆路、铁路、航空领域,理论上存在争论。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存在范围,只能是水路交通和陆路交通领域,而不包括铁路和航空交通领域。其理由是:刑法典第131条和第132条已经分别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生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领域的交通肇事行为应当分别依据该两个犯罪处罚,没有交通肇事罪适用的余地。
本人认为,此种理解是对刑法规定的误读。从立法分工上看,虽然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处罚了部分发生在此两个领域的过失犯罪行为,但是并没有穷尽所有发生在该两个领域的肇事行为。因为此两个犯罪所规定的主体是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只有很小的适用范围,如果非特殊主体实施的发生在此两个领域的交通肇事行为,此两个刑法规范是不能适用的,而仍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因此,交通肇事犯罪是可以存在于所有交通运输领域的。
顺便提及,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之间属于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本人认为,与其说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别罪,还不如说它们是刑法典第134条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别罪种。
2.罪状的描述与客观要件的理解
刑法典第133条将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描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后半段关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描述,只是对前面“重大事故”的内容说明和补充,没有独立意义。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罪状,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一是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二是发生了重大事故。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不适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使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构成本罪。因此,查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
据此,发生在非公共交通领域的交通事故或者虽然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但是行为人所违反的不是交通运输法规时,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例如:发生在停车场、小的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等等非公共交通领域的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运输危险物品的司机违反危险物品的运输规章而发生事故的,就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在厂区、车间内驾驶交通工具从事劳动作业而发生事故的,则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重大事故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导致事故的发生,有的完全是行为人的主观原因,有的还有客观原因,甚至有的被害人也有过错,在认定时需要注意考察全面情况,以确定行为人对事故应负责任的程度。
根据刑法典第133条规定,只有交通肇事“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定罪处罚。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重大事故: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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