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犯罪自首的规定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与逃逸
一、自首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经过,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都应以投案自首论。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那么,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并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的行为,是否属于是犯罪范围的自首情节?
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逃逸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行为反映了肇事人较为恶劣主观恶性,后果是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妨害了肇事责任的准确认定,是应从重处罚的情节。笔者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多次遇到司机在交通肇事后,即打“120”等电话报警,然后怕被受害方殴打而弃车逃离现场,委托他人在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在现实中,特别在农村确实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害方对肇事司机进行殴打并致伤的情况)。这种情况司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不同的看法。此种情况下司机虽然未实施完全的抢救义务,但其已经着手实施了抢救义务,是其积极作为的表现,主观心理是害怕受到伤害,不是逃避抢救义务及责任追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此,在遭遇交通案件时,事故责任人应当主动投案并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以获得较轻的处罚,切不可抱着侥幸心里逃避事故的相关责任。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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