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借款人欠债且未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据,那么债权人可以利用诸多其他类型的证据以证明此项债务关系的实际情况。
这其中所涵盖的证据形式众多,举例如当事人口述、证人证词、电子证据、书面文件等等。
为了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需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同时这些证据还须经由法院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
若债权人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无法搜集到相关证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协助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若法院判定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即便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仍可依法裁定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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