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的含义如下:一般指的是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双方离婚,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2、行为人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并产生了实际损害结果。
要求离婚赔偿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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