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申报
(一)新生儿申报户口
1、办理须知:
(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出生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必须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3)父母双方为本市集体户口或空挂户口,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办理子女出生登记。
2、办理程序:
(1)一般情形出生申报户口,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2)出生后2年内未申报户口的,或收养、国外出生、境外出生,或情况复杂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3、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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