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外执行申请处理所需的期限并无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会依据实际情况对监外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评估。
在此过程中,无需罪犯亲自提交申请,只需要证实罪犯已身怀有孕,便可依法准予其暂时实行监外执行。
尽管法律对此类情形给出了“可以”的宽泛表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孕妇这样的特殊人群,我们一般都会优先考虑实施监外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全文4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