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几种情况不予以返还
1、已登记结婚并且同居生活
已经登记结婚且同居,说明两人已经结婚,是婚后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无论是在司法上,还是在风俗习惯上,对于彩礼不返还相一致。
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时间较长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两年以上也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很多农村地区,认为举行婚礼就代表男女结婚,也就成了婚姻,根据习俗来说,这样的情况下彩礼就不需要返还。两年的限制是诉权的时间限制。
3、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剩余子女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生育子女,那么就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即使接触关系,也不需要归还彩礼。
4、婚约当事人死亡
两人订婚后就以未婚夫妻名义交往,但其中一方因病或是意外事故死亡,不需要归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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