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询问了被告人并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系统全面的掌握。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现就本案涉嫌的罪名及其发生后的事实以及本案如何处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一、对《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的罪名及其金额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及亲属积极退款,尽量减少了被害人公司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心里非常害怕,为了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主动让其表哥唐某等人筹款人民币25000元,退还了部分挪用的资金,随后在开庭前退清了其全部被挪用的资金,尽最大努力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在谅解的基础上自愿为被告人取保候审担保。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有悔改之意。
被告人入职被害人公司以来,对工作都完成得非常好,其所挪用的资金大部分都是无偿地借给其他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本案发生后,被告主动向侦查人员如实陈述整个案件事实,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被告多次对辩护人说自己做了因讲义气做了一些对不起公司的事情,非常后悔,以后一定要好好做人,不再做傻事。
五、从刑罚的社会效果分析。
被告人张某某挪用资金数额不是很大,且已被羁押14天,经过此段时间的刑事强制羁押措施,对被告本人已经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及教育功能(使其充分认识了自己的过错,其也多次表示悔改,待恢复自由后要好好做人);对社会也有较好的震慑作用,使大-众认识到此类问题的严重性,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心存侥幸挪用资金近5万元,致使不能及时归还,构成犯罪,但鉴于被告系初犯,且其犯罪后良好的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在被羁押期间认罪伏法、遵纪守法,基本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及教育功能。故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肯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xx律师
20xx年5月11日
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的情况
(1)如果行为人明知(包括确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则应按资金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即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则应按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
(2)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使用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则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确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以使用人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合法的非营利活动的,则应视其挪用资金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营利活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他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则其行为应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用资金进行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或者“营利性活动型”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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