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携带外汇和人民币进出境有具体规定。
外汇指:
(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
(2)外国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息票等;
(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4)其他外汇资金。
对境内中国银行开出或售出的外汇汇票、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信用证,人民币现钞保管证和存折保管证,可以免交中国银行证明,海关查验放行。对境内中国银行售出的人民币旅行支票,也无须交验有关证明,海关迳予查验放行。
旅客携带外币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旅客本次入境时的申报关核对放行。
携带外币和外汇票证出境,海关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并由经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签发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核对放行。未经批准,即无携带证或者超过旅客本次入境申报数额的,则个准带出。
携带人民币旅行信用证等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入境,应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向海关申报。其中携带出境的,海关凭中国银行证明或原入境时的申报单核放。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同处理境外债权、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等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批准,海关凭批准证件办理验放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我国禁上人民币出入境,凡是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境的,海关予以没收。出入境邮件中,如果夹带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同样处理。但对携带人民币作为纪念用的,可带出每种一枚(张)。
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携带入境的,准予带进:携带出境的,凭入境的申报单证以及兑换收据核放。
人民币票据及有价证券,包括国内支付本币的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及存折、国内发行的公债、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国内付款的一切支付任证。人民币票据及有价证券,禁止私自携带或寄运出入境。对私自夹带或偷寄人民币票据出入境的,一经发现,海关依法处理。
华侨的储蓄证、投资证、房地产契约,珠宝饰物等委托银行寄存保管后,银行所发的寄存证或保管证可以携带邮寄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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