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支付方式如下: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的费用由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支付,事后证明是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支付费用,不是医疗事故的由患者承担费用。
支付其他必要费用
(一)调查、鉴定、公告、翻译费用(当地通用的国语和书面语除外)。这些费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和支付;
(二)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日期前出庭的证人、专家和翻译人员的交通、住宿、生活费用和加班津贴的费用。这些费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支付,而不是实际费用。当事人不承担人民法院关于公务旅行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和差旅费用的费用;
(三)当事人依法复制法院审判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费用收取。
(四)财产保全申请费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实际发生的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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