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有两家生产工业磨料的企业。一家是市磨料有限公司,一家是市砂轮制品有限公司,磨料有限公司是省级重点企业,效益良好。多年来荣获行业优秀企业称号。产品畅销国内外,扩大生产规模迫在眉睫;但由于管理不善,砂轮制品有限公司虽然拥有先进的机械设备,但起步还不够。为了振兴当地经济,市政府决定合并两家公司。经过谈判,双方签署了合并协议。砂轮公司被磨具公司兼并了。协议签订后,由于砂轮公司负债过多,磨具公司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被磨具公司拒绝,公司董事会声称:“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回购股份。之后,股东大会就是否批准合并协议进行了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否决了它。但市政府向该磨具公司下发文件,要求必须进行合并,因为拒绝合并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合并砂轮公司,但发布公告。合并后,两家公司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债权由市政府清偿。随后,两家公司合并,两家公司的资产、财务和人员进行了相应的交换。请问:公司董事会决定合并砂轮公司并宣布不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是否合法,合并是否有效答:上述合并无效,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一般程序和公司组织的权利。具体而言,违反了《公司法》的下列规定:
1.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回购股份。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所有者享有权利,股东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行使权利。对公司合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回购公司股份,属于股东自身利益,由于砂轮公司负债较重,合并将实质性限制股东原有权益。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董事会收到异议股东的书面申请后,应当立即支付。砂轮公司董事会声称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属于违法行为2.公司董事会无权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董事会必须遵守股东大会的决议,但不合法的除外。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因此,无论股东大会决议如何,磨料公司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合并3.公司合并后,磨料公司作出的书面无义务声明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现有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继承。因此,磨料公司的声明无效。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其自身无法承担债务。即使市政府能为合并解决债务问题,对债权人来说,磨具公司就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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