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程序中,若案件因某种特殊情况而暂停执行,那么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后,法院将在接受申请的三至五个工作日之内解除对相关资产的查封措施。待使暂停执行的因素得以消除后,依法行使职权的人民法院应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倘若在此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可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恢复执行的申请。
然而,若申请人未能在两年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则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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