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中止后的恢复方法
强制执行中止后的恢复方法要看强制执行中止的事由如何,例如,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止执行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
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三、强制执行的终结
强制执行的终结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强制执行的终结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处置的财产。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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