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可以如此办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后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即所谓的“过户”,属于权益转让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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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房屋未按规定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那么将会面临着严重的风险隐患,尤其是当涉及到房屋所有者权益分配的关键性问题上,问题便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举例来说,即使是过了多年婚姻生活的夫妻,只要是所赠房产尚未过户至受赠一方名下,赠与方均有权撤回其赠与行为;而当离婚协议签署完毕之后,该笔房产仍然归属于赠与方所有,且不作为财产分割的部分予以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