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1988]79号)自1988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地制止了向企业乱摊派等行为,促进了我省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不适应我省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决定自1996年2月17日起废止该实施细则。
今后,政府部门一律不准向企业(包括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市、县、自治县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性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如属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如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按服务项目收费(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准),并实行同级财政差额补贴。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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