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强制措施从轻到重依次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其中前三项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后两项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吗?
不是必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不是必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发生以上情形时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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