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
二、参保时限:新生儿出生后可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如追溯从出生之日起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须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并缴费;出生3个月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不予追溯医疗待遇。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新生儿监护人可到新生儿所在户籍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要求缴纳居民医保费(每月1-15号办理)
参保所需资料:参保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家庭任一成员番禺区内开户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任一银行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银行卡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新生儿出生后的前3个自然月跨两个居民医保年度,须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后,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居民医保年度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待遇追溯
(一)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自然月内(含3个自然月)参保并缴纳了出生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时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支付。
(二)在番禺区内的医保定点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在办妥参保缴费的次月,其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持新生儿的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即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户口簿、按金单收据等资料回原番禺区内就诊的医院处理;医院核实资料后,对其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补记帐,医院退回已由医保基金记账的金额给监护人。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参保登记次月的25日后领取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即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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