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商标法解释
时间:2023-05-07 17:32:38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关于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的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本文还规定了具体的程序。第一,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而不是口头通知申请人。第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根据本法,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因此,本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得口头通知。第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次商标法修改增加了这一内容。原《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驳回或者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修正案增加了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一是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手段,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它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规定。被告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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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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