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时间:2023-05-07 17:32:37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计算。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生效的条件,根据本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法定期限为十五日,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三十日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提供审查和诉讼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审的,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商标局的裁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生效。即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将丧失复审、起诉的权利。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被异议商标的不予注册或者核准注册。核准登记的规定是裁定后异议不能成立。该裁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当对被异议的商标进行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登记的规则是:裁定后异议成立。这里的判决也包括上述两种情况。发现异议的,不予核准登记。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因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登记的登记时间的计算。公众对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后,由商标局调查核实,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上诉。因此,从程序的各个方面来看,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异议裁定不生效、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注册时间是一个问题。为此,本条规定,经裁定异议成立后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一审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计算。也就是说,办理登记的时间是在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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