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缔约过失是否适用?
时间:2023-07-18 11:32:56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缔约过失可以撤销合同。撤销合同需要满足法定的撤销事由,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得情形下,合同未成立得,不存在可撤销而言。

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实际损失吗

可以要求。缔约过失责任可以主张以下这些赔偿:1、固有利益损失赔偿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2、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通常上,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而言,其中的直接损失包括以下:

(1)缔约费用,如约定转让合同,买方为订约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按买方要求直接运输货物到签约地所负担的运输费用等;

(3)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导致无效等;

(4)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等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外,信赖利益的间接损失包括以下这些: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2)利润损失,比如因为缔约过失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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