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明、廖*炳、李-梅法官:文号:(2007)海商初字第55号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商初字第55号
原告**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柳太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渔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县白蕉镇工业开发区新环平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廖*炳,总经理。
被告柳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州市柳南区鹅山七区柳南卫生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
原告**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渔峰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柳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船舶抵押欠款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山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公司是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被告**公司长期向原告购买散装水泥。2004年8月10日,双方经核算确认: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被告**公司欠原告水泥货款17281798.91元。同年10月8日,双方经核算确认:被告**公司在1996年1月1日前欠原告水泥货款12806831.05元。其后被告**公司仅清偿了部分货款。现经核实,被告**公司仍欠原告货款26612939.26元。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水泥货款26612939.26元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58871元,被告**公司以其抵押财产的残值约1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拟证明其具有经营资质;
证据2、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公司具有经营资质;
证据3、6份水泥销售合同,拟证明其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证据4、2004年8月10日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往来账款确认书,拟证明被告**公司于1996年1月1日后欠货款17281798.91元;
证据5、2004年10月8日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往来账款确认书,拟证明被告**公司于1996年1月1日前欠货款1280683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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