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单个个人破产,只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书。
目前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破产法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法人,而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到企业法人。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第4条也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可见,我国立法上仍坚持的是商人破产主义。因此,在我国新《破产法》的起草中,破产程序是否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的债务人有很多争议,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于自然人;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很显然,以上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分歧,在于是否允许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允许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通过上述对个人破产的一般理论的阐述,笔者建议我国采用一般人破产主义,将自然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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