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只是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雇员在雇佣关系期间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如果已成为雇员人格财产的一部分,雇员离职后如何利用是雇员的自由,任何特别约定都不能约束这种自由。
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而不是通过竞业禁止来限制自由择业及公平竞争。竞业禁止协议其先决条件是雇主必须拥有商业秘密,这就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尤其是要界定雇员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要想在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与商业秘密之间划一条清晰的界线是很困难的,一项信息如归属于商业秘密,则其必须具有“秘密的品质”。一般的原则是对于禁止一个雇员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与其雇主竞争的条款通常不能发生效力,因为它有违竞争自由的公共利益。然而,这种不生效只是一个假设。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该禁止对于同时满足双方所追求的法律保护是合理的,那么这一段时间的禁止就有可能被确认有效。对一个无效的假设可以通过事实证据和体现契约的合理性的具体情节加以反驳,这一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就是雇主在此得到的保护并未超出应受法律保护的限度;同时,也没有构成对雇员利用其技能和才智的过分限制。如果因为一个雇员知悉其雇主的商业秘密或秘密信息,而当该雇员离职时,有可能使该雇主的竞争优势丧失时,这时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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