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卷材料能否查阅
1、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可以由特定的人查阅、抄摘、复印:
(1)、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3)、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二、辩护律师可以收集哪些资料
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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