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可以阅卷,只有辩护人才可以阅卷。
刑事辩护人阅卷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本条从以下3个方面对辩护人阅卷的权利作了规定:
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
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
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
一、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阅卷的方式包括查阅、摘抄、复制。但是要注意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我国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阅卷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到的证据。
从而判断可以从哪些角度为嫌疑人辩护,还可以收集哪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
目的如下:
1、了解基本案情,控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
2、从中发现疑点,挖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证据或线索;
3、为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庭审质证、辩护指明方向。
二、阅卷中关于审判管辖权的问题要注意什么
第一是地域是否有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的原则是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度发达的互联网在社会上的普及,传统的地域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所以,这就需要我们认真通过研究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部通知等综合去分析。
第二是法律上的分工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上,有明确的分工。法院直接受理的就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自诉的案件,一般不会容易出现问题。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多数案件也容易区分,但是个别的如与职务类、身份类有关的犯罪也会发生混淆。比如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犯职务类犯罪偶尔也会发生管辖错误的问题。
所以辩护律师要把管辖权审查放在第一位。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在阅卷时发现并提出管辖权问题,那么在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审查过程中、提起公诉前就会将管辖权问题解决。
所以一旦在阅卷中发现存在管辖权问题,一定要向办案检察官提出。提出的方式尽可能以书面方式提出,做到一步一个脚印,这对律师来说,也是工作是否到位的一种表现。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