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又输了!
持续一年多的“达娃之争”,近日又有了新进展:河南省新乡市中院和辽宁省沈阳市中院做出判决,分别驳回了达能的诉讼申请。这是“达娃之争”以来,达能连续第七次失败。
2007年以来,达能和娃哈哈都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开始从“口水仗”升级到“法律战”。在已经结束的诉讼中,都以达能败诉告终。
因为都是告“竞业禁止”,所以,达能多次把两者相提并论,认为“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情况,总不可能有两种结果吧?”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从合资之初就已经存在,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也是被许可的,因而指责宗庆后违反“竞业禁止”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达能投资与娃哈哈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却从未获得娃哈哈的书面确认,构成了事实违法。所以,专家认为,达能以“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情况”,起诉娃哈哈和宗庆后,肯定得到“同样的结果”。
我国法律的“竞业禁止”条款是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制定的,禁止本公司人员在职或离职后到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公司工作。而达能高管同时兼任乐百氏与娃哈哈的董事,乐百氏与娃哈哈当时均生产纯净水的企业,完全是竞争对手关系。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都是通过合资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体系来实现的。大额、持续的交易说明,双方是合作、代加工和经销商的关系,存在关联交易,不存在销售渠道、原材料方面的竞争,谈不上是竞争对手,与“竞业禁止”扯不上关系。
法律专家认为,达能把“根本不是一回事的两者”放在一起说事,是另有深意的。在开庭之前,达能就借助媒体放出风声,是为在舆论上占得上风。“竞业禁止”对普通人来说是个非常陌生的概念,达能希望通过“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情况”,误导出“同样的结果”。法律是公正的。达能是机关算尽,最后还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一些资深媒体人士认为,利用媒体达到目的,是达能的强项。在已经结束的“达娃之争”的海内外的十多起官司中,达能是无一胜绩,但却在海外散布中国法律不公的谣言。海外法庭的诉讼失败,不仅驳斥了达能的谣言,而且证明,在事实面前,海内外法律都是公正的。(江南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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