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忙注册商标的另一方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3-05-07 08:22:05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另一方抢注商标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一般不触犯刑法

如果确认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将被撤销

造成的损失应单独起诉

目前,中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行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已被他人使用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抢注”,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批准注册,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用商标,如老字号、老招牌等。它们大多是历史上因经营某种商品而著名的商店或个人的名称,直接代表他们经营的商品。在不实行商标制度的时代,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往往代表着那些信誉卓著、品质优良的商品。现在,为了吸引顾客,世界各地的企业都在竞相使用老字号和旧招牌作为商品商标。一些企业甚至通过抢先商标注册的方式获得了老字号、老招牌商标的专用权,然后起诉同行业中最先使用老字号、老招牌的其他竞争对手,甚至起诉侵犯商标的老字号、老招牌的真正拥有者。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恶意抢先”行为。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有关法律依据,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先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应当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初审、核准和公告,驳回他人的申请,不得公告。

商标法第32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抢先注册已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33条: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注意事项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赔偿,被侵权人辩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其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因侵权而遭受其他损失的,因其商标抢注,被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对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商标就只有被撤销的时候了。同时,如果另一方超过时间,例如,另一方开始请求撤销已经超过五年,在这种情况下,它没有实质意义,但是匆忙注册另一方商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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