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抢注外国商标是否合法
外国商标的抢注注册是非法的,构成侵权
驰名商标的抢注注册比未注册商标和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的抢注注册更复杂。《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或使用所在国主管当局认为在该国为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熟知和使用的、构成复制、模仿或翻译的商标根据职权或相关方的要求,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容易产生混淆。“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者模仿,容易造成混淆的,也适用。“可以看出,根据《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适用于已申请注册或使用并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其他商标。是否满足这些条件由收到保护请求的国家的行政或司法机关决定。“
二、国内恶意注册外国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恶意注册是指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以不合理或非法的方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具体如下:
(一)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一种主观要件。申请人的“恶意优先购买权”“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申请为自己的商标。这种行为本身就侵犯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就等同于从法律上盗窃。更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在“恶意抢占”之后“申请人成为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后,将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或者利用其处置权向注册人高价转让、许可该商标。如果无法达到上述目的,将提起侵权诉讼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以获得共同利益。”补偿。现实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这一主观因素的确立?为了申请人的主观利益,我们不可能理解申请人主观世界的本质。什么现象可以分析
首先,这取决于他在成功注册后是否自己使用,即在他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以及该产品是否与注册人的产品相同或相似
第二,是否以高价将商标转让或许可给注册人
第三,是否直接指控注册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要求。通过这些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主要不是为自己使用,甚至没有产品,然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索赔,我们可以准确判断其主观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不正当手段的行为要件。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者非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有关材料中虚假填写有关事项的。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无法对申请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不当手段的认定只能在异议程序或注册人申请撤销商标的后续程序中进行,注册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采取了不当手段。
(III)成功注册,这是一个客观或事实因素。只有注册成功,才能最终形成“恶意注册”。如果在异议程序中,注册人发现其商标已被他人申请,他可以提出异议,导致注册不成功,当然不存在“恶意注册”。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程序中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也不是所有运营商都能及时看到该公告。通常,只有在注册人成功注册后,注册人才能知道其原始商标已被他人注册
事实上,外国商标尚未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中国也不是《巴黎公约》的联盟国家之一。事实上,中国法律承认企业注册的商标。即使证明该商标与某些外国商标相同或相似,也不会轻易撤销,因为《外国商标法》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这种匆忙注册外国商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多长
对于最初获得商标权应采取什么原则
哪些商标必须强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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