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如果遇到仅有房屋买卖协议而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从通常情况来看,不建议进行交易。
此类房产所含风险较大,原因在于无法经过合法转让手续即过户登记。
一旦存在争议及纠纷,对于购买方而言,将极为不利地影响到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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