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发环保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原因
时间:2023-03-21 11:33:47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思想素质不高,导致人员法制意识淡薄

个别环境监察人员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世界观蜕变、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失衡,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且法纪观念淡薄,经不起腐蚀和诱惑,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权利,甚至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外界的各种诱惑下,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二)监督落实不力,导致规章制度难以落实

目前,环保部门在自我内部监管方面仍存在着诸多弊端和漏洞,许多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并未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能够较大幅度地决定处罚结果,正是由于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力、内外监管的落实不严,才给予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犯罪成本较低,涉案人员未受相应处罚

从近年来查办的相关案件看,环保领域的部分违纪违法案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些涉案官员或不被处罚,或避重就轻,异地任用乃至提拔现象并不鲜见。在个别地区,法纪监督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甚者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徇私舞弊降低处罚标准,该移交的不移交、该立案的不立案,帮助犯罪人员逃避应有处罚。

一、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有哪些?

(一)发案环节集中,犯罪行为多属于不作为

环保部门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多集中于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专项资金补贴等环节,案件中徇私情私利、权钱交易的现象较为普遍,失职渎职现象比较严重。在诸多案件中,环保监管人员因受人受托、收受贿赂等原因,对个人、企业排污、违建等危害环境行为放宽政策、放任不管,甚至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篡改、伪造检查报告,降低或变相降低审批条件,通过各种手段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二)行为隐蔽性强,案件发现、查办难度大

环保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正常职权行使时不允许任何人、单位及社会组织的非法阻止和干扰,可以说,环保执法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正是由于环保执法的专业性,而且相关条例、规定的运用一定程度上受执法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使他人难以对执法中存在的瑕疵甚至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准确判断,除造成明显后果受追查的情况外,职务犯罪行为以此为掩护往往不会被轻易发现。

(三)窝案串案居多,盲从现象较为普遍

从相关案件的分析来看,受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在行使环保执法权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监督和制约,执法枉法往往并非某个人可独力完成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人员联合作案,或具有管理、审批权的负责人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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