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到信用卡中的资金,实际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被视为还款行为。
然而,根据各大发卡机构所设定的标准来看,若信用卡尚有未偿还债务时,向信用卡内存储入的现金来源于还款日期的偿还。
倘若持卡人再向信用卡内存款时该账户并未有任何债务拖欠,则此笔资金将转变为超额款项(盈余)以供未来的还款日期使用。
对于持卡人来说,应特别注意的是,如超额款项长期积压未能及时处理,便可能演变为“呆帐”,因此请尽早处理。
以下是几点关于个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
1.合理利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之时,务必要对自身资产状况有明确掌握和控制,切忌由于无法直观观察货币金额,产生轻视和不重视的心态,务必从根本上端正态度;
2.使用信用卡的目的在于满足日常购物需求,而非鼓励无节制的消费行为,所有支出都应该控制在个人财产承受能力之内;
3.面对因未能按期偿还信用卡透支导致的逾期问题,不可忽视或者消极应对,应当积极采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方式加以补救,避免由此引发信用记录受到负面影响。
根据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转帐结算
第四十一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四十二条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第四十三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五)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第四十四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
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四十五条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帐。
第四十六条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在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第四十七条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并与发卡银行清算资金。
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九条持卡人在异地凭卡通过银行向收款人办理转帐时,银行应按特约单位的有关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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