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是否考虑抑郁症?
时间:2023-07-06 21:25:12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具体内容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的;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还有一条兜底条款,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患上抑郁症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范畴的,因为抑郁症不属于职业病。

抑郁症能被辞退吗

员工患抑郁症不可以被辞退。如果因抑郁症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可以被辞退;员工患抑郁症,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辞退员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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